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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合同原件遗失,只有扫描件和往来函件,能证明合同内容吗?|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装饰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780 万元。项目完成后双方发生结算争议,但装饰公司的合同原件在搬迁中遗失,仅存 PDF 扫描件、双方往来函件与数次传真确认的变更单,对方否认扫描件的真实性并主张合同条款与扫描件不符。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的证明力问题另循证据规则。实务中通常认为,扫描件属于电子形式的复制件,单独使用时的证明力有限;若能与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付款记录、发票记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印证链条,则可能被采信。必要时可以申请对电子邮件的发送路径、传真时间等进行技术核查。此外,对方若在往来函件中引用了合同条款编号或具体金额,也被视为对合同内容的部分自认,可据此还原约定。

平台提示

合同签署后应当至少保留原件一份并专柜存放,日常业务中以扫描件流转的同时注明「原件留存处」。争议发生前就应当系统整理往来函件与变更单,按时间顺序编目,这类材料在原件缺失时往往是决定性的替代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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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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