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装饰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780 万元。项目完成后双方发生结算争议,但装饰公司的合同原件在搬迁中遗失,仅存 PDF 扫描件、双方往来函件与数次传真确认的变更单,对方否认扫描件的真实性并主张合同条款与扫描件不符。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的证明力问题另循证据规则。实务中通常认为,扫描件属于电子形式的复制件,单独使用时的证明力有限;若能与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付款记录、发票记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印证链条,则可能被采信。必要时可以申请对电子邮件的发送路径、传真时间等进行技术核查。此外,对方若在往来函件中引用了合同条款编号或具体金额,也被视为对合同内容的部分自认,可据此还原约定。
平台提示
合同签署后应当至少保留原件一份并专柜存放,日常业务中以扫描件流转的同时注明「原件留存处」。争议发生前就应当系统整理往来函件与变更单,按时间顺序编目,这类材料在原件缺失时往往是决定性的替代证据。
相关阅读:案例情景库 | 实务文章 | 常见问答 | 法条要旨速查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