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开发公司使用自己拟定的格式施工合同,其中一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窝工损失,以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签证为准,未签证视为放弃」。某建筑公司为承接该项工程,在合同上签了字。施工中因图纸迟延交付停工两个月,建筑公司提出损失时,开发公司以未办理签证为由拒绝。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强调书面形式的证据价值,而格式条款的效力另循格式条款规则。实务中通常认为,格式条款若不合理地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对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即便未取得签证,承包人仍可能通过监理日志、现场照片、人员机械台账等证据主张赔偿。开发公司援引该条款时,通常需要证明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其抗辩的力度有限。
平台提示
承包人在签收格式合同时应当对不利条款逐条提出书面异议,并把异议函留存。施工中即便对方拒不签认签证,也应当坚持书面报事并保留送达证据,同时用影像与台账固定损失,为日后突破格式条款抗辩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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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