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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未签书面合同就开工,除了民事风险,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吗?|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开发公司为赶工期,在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指令某建筑公司进场施工,承诺后续补办手续。工程推进至三层时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开发公司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停工损失,建筑公司则要求结算已完工程款并主张顺延工期。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的书面形式要求与行政法上的施工许可制度分属不同层面。实务中通常认为,未签书面合同并不当然使合同关系不成立,实际履行可以证明合同存在,双方仍可能按已完工程量结算;但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按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可能面临责令停工、罚款等处理,责任主体通常是建设方,施工单位在明知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施工也可能被追责。民事上的结算争议与行政上的处罚可以并行推进,互不替代。

平台提示

建设方应当把取得施工许可作为进场的前置条件,并在合同中把许可取得约定为开工条件。施工方则应当在接到进场指令时查验许可文件,对无许可的开工指令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既避免行政风险,也为主张停工损失留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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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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