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先商定合作,施工队在未签约的情况下先行进场,完成了基坑支护与部分基础工程,造价约 500 万元。两个月后双方补签正式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与原先口头商定的价格不同,工期起算点也提前。结算时双方对进场至补签期间的工程适用哪一价格发生争议。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要求书面形式,其目的在于固定权利义务。实务中通常认为,补签合同的情形需要区分两个阶段:补签前的实际履行行为本身可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其内容一般按双方当时的真实合意认定;补签合同若明确约定溯及既往,则可能覆盖前期履行,但不得因此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价格条款存在前后差异时,实务中通常结合进场通知、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证的日期来判断各阶段适用哪一种约定。
平台提示
先施工后签约的项目应当在补签合同中明确写明「本合同自双方实际进场之日起适用」,把前期履行纳入统一约定,避免留下两套价格并行。发包人则应当在进场前完成合同签署,把开工通知与合同生效节点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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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