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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项目负责人私下改了合同标的,公司盖章确认,这份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吗?|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建设集团委派项目负责人到某工业园区谈判,授权范围限于施工部分。该负责人在对方劝说下擅自将合同标的扩大到包含整个园区道路与绿化,合同文本加盖了双方公章。事后建设集团主张该负责人越权,绿化部分对己方不产生约束力;园区方则认为盖章即为认可。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界定合同的范围与主体格局,越权问题则牵涉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一般规则。实务中通常认为,加盖公章的行为对外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相对人无过失地信赖行为人的代表权时,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公司只能另行追究行为人的内部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授权范围的,越权部分可能不生效。绿色通道、道路绿化是否属于同一工程范围,还会影响合同性质与资质要求的判断。

平台提示

公司应当把授权委托书范围写清,并在项目现场公示文书的用章权限,防止项目部权限被扩大解释。相对人则应当核对签署人的授权文件与工商登记信息,把核对过程留痕,这在日后争议中往往是关键的抗辩或举证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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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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