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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依据

黑白合同并存时,工程款按哪份合同结算?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2|阅读约 7 分钟

一、什么是“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指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对外可见、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是“白合同”,双方私下另行签订、实际执行的是“黑合同”。黑合同通常通过压价、让利、垫资、压缩工期等方式背离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哪份算”,是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结算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公开、公平要求不允许通过私下协议架空中标结果。按司法解释(一)确立的口径归纳:此类项目中,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实务中常见的让利承诺、无偿配建、高价回购等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安排,也可能被纳入审查范围。

所谓实质性内容,一般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列举的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可以作为判断的参照框架。

三、非必须招标项目的处理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多份合同的,结算依据的确定更看重真实意思与实际履行情况:数份合同均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处理。

这里的关键证据是“哪份合同在实际履行”:付款是否按某份合同的节点执行、签证变更是否以某份合同为基础、双方往来函件援引的是哪份合同编号——这些履行痕迹往往比合同签订时间更能说明问题。

还要注意“实质性内容变更”与“正常履约调整”的边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履行的自然变化,通过签证与洽商固定即可;但如果借变更之名重新安排价款与工期、规避中标合同的约束,则可能被认定为背离实质性内容。边界在哪里,最终由裁判者结合变更的幅度、频次与目的综合判断——这也提醒双方,变更文件的措辞与理由要如实、克制,不要留下“规避”的痕迹。

四、黑白合同之外的三个变量

  • 合同效力:无论白合同还是黑合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情形的均可能无效,此时结算进入第七百九十三条的折价补偿轨道。
  • 招标程序瑕疵: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等情形会导致中标无效,进而动摇“以中标合同结算”规则的适用前提。
  • 正常变更与签证:履约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通过签证与洽商固定,属于合同的正常履行变化,不属于背离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

五、结算依据争议的举证组织

结算依据之诉的争点通常围绕三层展开:合同层——存在几份合同、各自效力如何,中标程序是否合法;履行层——实际执行的是哪份合同的价款、工期与质量条款,签证与付款是否与某份合同对应;口径层——即使确定以某份合同为据,其中的计价规则(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可调价格)如何适用于争议工程量。举证时建议按这三层组织证据: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对应合同层,付款流水、签证基础、往来函件对应履行层,结算报送与审核记录对应口径层。三层证据环环相扣,单靠一份合同文本很难说服裁判者。

六、给发承包双方的实务建议

对承包人:中标后不要为承接业务签署让利协议或“阴阳”补充协议,确需调整的走正式变更程序并留痕;履约资料按合同编号归档,出现多份合同时注意保存履行指向证据。对发包人:以私下协议方式压价,结算时大概率回到中标合同口径,且可能伴随工期与质量管理的失控。一套合同、一套口径、一套资料,是结算争议成本最低的防火墙。

本文为平台团队实务归纳,涉及案例要素均已脱敏,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结算依据的认定个案差异较大,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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