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期限,三件事
工程干完了,钱却没结清,问发包人什么时候付,得到的回答往往是「保修期还没过」。这句话把三件事混成了一件: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它们各自解决不同的问题,起止时点和后果都不一样,混淆之后很容易在结算时吃亏。
二、先看合同写了什么
《民法典》第 795 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与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也就是说,保修范围与保证期本应是合同必须写清的条款。发生争议时,第一步不是争论法律怎么规定,而是把合同翻出来——约定的返还节点、保修年限、缺陷责任期分别是多少。
三、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与返还节点
质量保证金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修复义务的一笔钱。按现行管理规定(要旨,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发包人预留的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后,发包人应当返还保证金。实践中还有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现金的做法,目的都是降低承包人的资金占用。
值得注意的是,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不是「保修期」。这两个期限经常被混为一谈,但长短和功能完全不同。
四、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起算点不是同一个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预留保证金的期限。按现行规定(要旨),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起算通常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保修期则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起算通常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两者在起算上的表述相近,但约定的期限长度、与之挂钩的资金安排完全不同。
五、保修期有多长:看工程部位
保修期的长短与工程部位挂钩(以下为要旨归纳,以官方文本为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通常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通常为两年。也就是说,一份合同里不同部位的保修期可能并不相同,「工程保修期」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数字。
六、质保金迟迟不还,承包人怎么办
第一步,核对两个时点: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承包人是否已履行修复义务。第二步,看合同约定的返还节点与条件是否成就。第三步,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明确要求返还的金额与依据。若缺陷责任期内确有质量问题,则要区分是承包人施工原因还是设计、材料、使用等其他原因——《民法典》第 801 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修复义务本身无偿,修复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原因归属不同,费用与责任的分担也不同。
对承包人来说,最划算的做法是在签约时就把三组期限写清楚:保证金预留比例、缺陷责任期的年限与起算、各部位保修期;对发包人来说,也应把返还条件写成可核验的节点,避免日后各说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