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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执行破产:折价拍卖与受偿的实现|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项权利有行使期限约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一、拍卖与折价的程序衔接

拍卖通常需要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实现,折价则可以通过协议完成。程序选择应当结合工程状态与对方态度,并注意与权利行使期限的衔接。程序启动后应当及时跟进评估、公告与拍卖等环节。

程序衔接应当注意期限的把握:一旦启动程序,相关期限的计算随之开始。对期限的重视程度,往往直接影响权利能否实现。

二、工程评估与价值判断

工程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受偿金额。评估的时点、方法与折价因素都应当在程序中关注:未竣工工程的价值评估通常需要考虑后续完工成本与处置难度。对评估结论有意见的,可以按程序提出。

评估时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基准日不同,价值结论可能差异明显。对基准日有意见的,可以按程序及时提出。

三、受偿范围的实现

分配到款项时,应当先确认优先受偿的范围,再处理普通债权部分。范围争议应当在程序中单独说明并提交依据,避免与普通债权混同处理而影响受偿比例。

分配环节应当核对分配方案中优先部分与普通部分的计算方式,发现计算有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核对细致,受偿结果才有保障。

四、破产程序中的主张

发包人进入破产的,承包人应当及时申报,并就优先受偿权单独提出主张。破产程序对在建工程的处置安排会影响权利的实现方式,应当关注管理人提出的方案并及时表达意见。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程序在期限内提出。

主张时还应当关注破产程序中的时间节点:申报期限、债权表核查、分配方案表决。错过节点往往影响权利行使,宜提前梳理并在期限内完成相应动作。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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