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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履行管理:欠付期间的催告与证据固定|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项权利有行使期限约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一、及时发出催告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时,应当及时发出催告函,写明欠付金额与依据、要求的合理期限。催告不宜过晚,过晚可能影响权利行使的期限判断。催告发出后应当保留送达凭证并跟踪对方回复。

催告之后应当跟踪对方是否提出异议,并把对方的回复一并归档。回复材料能够反映对方对欠付事实的态度。

二、证据的持续固定

欠付期间应当持续固定三类证据: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确认、签证与对账记录;催收记录,包括催告函、送达凭证与沟通记录;工程状态资料,包括现场影像与验收记录。三类材料随时间积累,主张时更为完整。

固定证据时应当注意与结算资料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工程量口径前后不一。口径统一,材料的可信度更高。

三、工程状态的维护

欠付期间工程若已停工,应当做好现场看护与成品保护,避免工程状态恶化影响后续折价或拍卖的价值。同时应当记录看护与维护发生的费用,作为损失主张的依据。

维护工作还应当定期检查并形成记录,例如安全设施的状态、成品保护的完好程度。检查记录既是管理痕迹,也是评估工程状态的依据。

四、避免权利行使障碍

应当注意避免因自身行为造成权利行使障碍,例如未按约定提交竣工资料、未配合验收、擅自进入他人场地。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在权利主张中也会被审查,履约规范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点。

对已经出现的履约瑕疵,应当及时补正并保留补正记录。主动补正比在程序中被动解释更容易被接受,也能减轻对权利主张的影响。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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