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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尽职调查:未竣工工程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项权利有行使期限约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一、先看这一条管到哪些工程

本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可以协议折价或请求拍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未竣工的工程同样在适用范围之内,前提是工程已经形成可以折价或拍卖的标的,且工程质量合格。

尽调的第一步是判断工程状态:是尚未完成仍在施工、已停工但主体结构完整、还是属于半成品难以单独处置。状态不同,主张路径与可行性会有差异。

二、核查四项基础事实

第一项是工程价款数额与构成,包括已完工程量、已付金额、变更签证金额。第二项是工程质量状态,是否经过验收或检测,是否存在影响处置的质量问题。第三项是发包人的付款情况与违约事实。第四项是工程本身的属性,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四项事实逐一核查,形成核查表。优先受偿的主张需要以这些事实为基础,缺项会导致主张难以成立。

三、重点核查权利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有期限约束,起算与期限的把握直接影响权利能否行使。尽调应当查明相关时间节点:应付价款之日、催告发出与到达的时间、起诉或申请的时间。期限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事实作出,不宜笼统估算。

期限核查应当留下书面工作底稿,注明各时间点的来源与依据。底稿在手,后续判断与应对都有参照。

四、把核查结论转成主张方案

尽调报告应当写明:权利能否行使、可主张的范围与金额、证据准备方向、程序选择建议、以及期限方面的紧迫程度。方案明确之后,后续动作才有序。

方案中还应当包含备选路径:若优先受偿的条件不满足,是否改按普通债权主张、是否需要先行确认权利。备选路径让主张更有弹性。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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