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折价补偿规则处理。
一、先判断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本条(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列出了两类解除情形: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尽调的第一步是把事实对应到这些情形上。
解除是较为激烈的处理方式,成本高、周期长。判断条件是否具备的同时,也应当评估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把两者放在一起比较。
二、核查解除事由的事实基础
对发包人一方,应当核查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分包合同、同意文件、资质证书、现场实际作业主体。对承包人一方,应当核查发包人是否提供了不合格材料设备,或是否存在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形,以及是否已经催告、催告后是否仍未履行。
核查应当以书面材料为主,现场情况为辅。仅有现场观察而缺少书面材料的,主张解除时的说服力会打折扣。
三、核查已完工程的状态
解除后如何处理已完工程,取决于质量是否合格。尽调应当查明已完工程的部位、完成程度、验收情况与质量状态,并评估继续施工与接手施工的可行性。这部分事实直接决定结算路径。
核查时应当同步评估已完工程的可利用性:哪些部位可以保留、哪些需要处理。可利用性评估是后续结算与接手安排的基础。
四、把结论转成决策建议
尽调报告应当给出明确建议:是否具备解除条件、解除的风险与成本、继续履行的替代方案、解除后的结算与现场处理安排。建议比较清楚之后,决策层才能作出稳妥判断。
建议中还应当包含时间成本的估算:解除与继续履行各需要多长时间、对后续安排有何影响。时间因素纳入考量,决策会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