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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结算

争议应对:停缓建损失的举证与抗辩|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工程停建缓建的赔偿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赔偿范围涵盖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停工现场的影像、人员机械台账与周转材料租赁凭证是索赔的生命线。

一、先锁定原因归属

停缓建争议的关键往往在于原因归属。承包人应当证明停工由发包人原因引起,例如资金不到位、手续未齐、指令调整;发包人若主张原因在承包人,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原因归属往往决定赔偿成立与否。

锁定原因归属时应当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并分别说明其对停工的影响程度。区分主次,责任分配的主张才更精细。

二、损失项目的举证结构

建议按项目分别举证:人工以工资表与考勤记录证明,机械以台班记录与租赁合同证明,材料以采购单与库存记录证明,倒运与调迁以费用凭证证明,现场管理以费用分摊表证明。每项证据对应一个金额,结构清楚。

举证结构确定之后,应当为每一项指定一份主证据与若干佐证,形成清晰的证据层次。层次分明,陈述时不必反复翻找材料。

三、减损义务的抗辩应对

对方常以「未减损」为由主张核减。应对时应当提交减损措施记录,说明已采取的安排与效果,并说明当时条件下无法进一步减损的原因。材料充分,核减空间会被压缩。

应对核减主张时,还应当说明减损措施的成本与收益,证明己方已在合理范围内控制损失。成本收益清楚,核减主张的空间会被压缩。

四、诉讼时效与证据保全

停缓建争议的时效起算与普通债权类似,但事实状态随时间流逝容易模糊。建议在争议初期就完成证据固定,例如现场影像、公证、第三方记录,避免时间推移导致证据力下降。

证据保全还可以通过书面确认方式实现:把现场状态、损失项目与金额以对账或确认单形式固定,争取对方签认。签认后的材料在后续程序中往往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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