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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结算

谈判要点:停工损失范围与减损义务怎么谈|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工程停建缓建的赔偿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赔偿范围涵盖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停工现场的影像、人员机械台账与周转材料租赁凭证是索赔的生命线。

一、谈判的两个核心议题

围绕本条的谈判,核心在于两点:停工损失的赔偿范围与计算口径、双方的减损义务与分工。范围谈得越具体,事件发生时的记录就越有针对性,事后争议也越少。

两项议题之外还应当谈清停工期间的付款安排:是否需要按月预付部分费用、预付款如何冲抵最终结算。付款安排明确,承包人的资金压力会明显减轻。

二、承包方可以争取的安排

承包方可以争取:赔偿范围按条文列举并结合项目细化、损失按约定口径与凭证核算、留守规模由双方事先约定基准、发包人限期答复索赔并逾期视为认可。这些安排能够减少停缓建期间的不确定性。

同时可以争取停缓建期间的部分费用先按月结算,例如留守人员工资与设备租赁费用,避免全部积压到最终结算。

三、发包方可以争取的安排

发包方可以争取:留守规模的合理性审查、损失凭证的审核权、承包人的减损义务、以及对外购材料与构件的处置配合要求。这些安排有助于控制损失总规模。

对长期停工的项目,发包方可以争取早期协商终止或调整合同范围,避免损失随时间累积。

四、谈不成时的处理

若赔偿范围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约定先按暂定标准按月支付一部分、事后按实际凭证结算。暂付加结算的安排,既能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也能为后续核算保留空间。

暂付与结算的组合之外,还可以约定争议期间由第三方机构对现场状态作出记录,把事实固定下来。事实清楚,后续谈判与程序都更顺畅。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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