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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结算

履行管理:停缓建期间的记录与复工组织|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工程停建缓建的赔偿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赔偿范围涵盖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停工现场的影像、人员机械台账与周转材料租赁凭证是索赔的生命线。

一、停工开始时的动作

收到停工指令或发生停工事实时,应当立即书面确认停工的时间、原因与范围,登记现场人员、设备、材料的状态。开工时机的证据往往决定损失计算的起点,应当在第一时间固定。

停工确认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当日发出,形成书面起点。起点明确,损失的计算才有共同的起算依据。

二、停工期间的持续记录

停工期间应当持续记录现场状态:留守人员出勤、设备留置与维护、材料库存与防护、发生的费用。记录应当按周汇总,与财务账目核对,形成连续的损失台账。

记录不连续是索赔被核减的常见原因。坚持按周记录,能够显著提高损失金额的可信度。

三、减损动作的留痕

凡是采取的减损措施都应当留下记录:调整施工顺序的安排、材料退场的凭证、协助调剂的沟通记录。减损记录既能证明己方已尽义务,也能作为核算减损成果的依据。

留痕之外还应当评估减损措施的实际效果,例如调整后完成了多少工作量。有效果数据支撑的减损记录,更容易被认可。

四、复工组织与费用区分

复工前应当制定复工方案,明确人员进场、材料补充、设备检修的安排与费用。复工费用与停缓建损失应当分开列示,避免混为一谈而被整体核减。复工后应当及时办理复工确认并恢复常规记录。

复工确认应当写明复工时间、复工范围与现场移交状态,由双方签署。确认文件是划断停缓建期间与正常施工期间的重要分界,越清楚越有利。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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