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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结算

方案设计:停缓建情形下的现场保全与减损安排|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工程停建缓建的赔偿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赔偿范围涵盖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停工现场的影像、人员机械台账与周转材料租赁凭证是索赔的生命线。

一、现场保全的基本安排

停建、缓建期间,现场通常需要保留必要的人员与设备进行看护与维护。方案设计应当明确留守规模、看护职责与费用口径,并明确这些费用属于停缓建损失的组成部分。留守规模应当以必要为限,过度配置容易被核减。

成品保护与安全防护同样应当列入安排:已完成部位的防护、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材料堆放与防潮防损。这些措施既是减损义务的履行,也能减少复工时的额外工作。

二、设备与材料的处置安排

机械设备是继续留置还是调迁,需要结合复工预期判断。短期停工的设备留置费用通常低于调迁往返成本;长期停工则可能调迁更经济。方案中应当给出判断标准与决策程序,避免现场凭感觉处理。

材料与构件的处置同样需要安排:可退场的及时退场并保存退货凭证,需库存的做好防护与登记。积压材料的仓储费用与资金占用,应当有记录并纳入损失测算。

三、减损措施的设计

发包人有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的义务。方案中可以约定双方共同采取的措施:调整施工顺序、安排可施工的工序、协助材料调剂。措施的内容与分工写清楚,双方在执行时都有依据。

承包人也应当主动安排不受影响的工序,例如将作业面转移至可施工区域。减损安排有记录,能够说明己方已尽力控制损失。

四、复工准备的衔接

停缓建结束前应当安排复工准备:人员组织、材料补充、设备检修、技术交底。方案中把复工准备的工作与费用单列,便于区分停缓建损失与正常施工成本。

复工准备应当提前启动,不必等到停缓建完全结束。提前准备能够缩短复工周期,相应减少停缓建损失。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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