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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与损失

执行破产:顺延与索赔款项的执行|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条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是承包人工期顺延与费用索赔的常见请求权基础,主张的关键在于发包人迟延提供的书面证据与损失台账。

一、执行依据的核对

索赔款项可能由判决、裁决或结算协议确认。执行前应当核对文书是否明确了款项性质与金额:停工损失、窝工损失、顺延引起的费用增加,性质不同,执行中的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文书只写总额而未区分构成的,执行中主张优先受偿时需要另行说明各部分的性质,并附对应证据。事前把款项构成梳理清楚,执行推进会更顺畅。

二、财产线索的准备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从不动产、在建工程权益、应收账款、股权几个方向摸排。工程类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通常金额较大,通过合同与往来记录可以初步掌握,必要时申请调查令核实。

将线索整理成清单,注明信息来源与掌握程度,便于执行申请时一并提交。线索越具体,控制财产的效率通常越高。

三、优先受偿范围的区分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通常限于工程价款本身,停工损失、利息等属于普通债权的部分需分别主张。执行中应当把两部分分清,避免因性质混淆而影响受偿。

区分之后,主张时应当分别列明金额与依据,并在分配环节对顺位问题单独说明。分列清楚,执行机构在分配时也更容易处理。

四、破产程序中的申报与异议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的,应当及时申报,并按款项性质分别列示。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性质有异议的,应当按程序在期限内提出并提交依据。参与债权人会议时,可以就与自己债权相关的分配安排表达意见。

申报材料宜附证据目录,标注每份材料对应的申报事项。目录化的材料便于管理人核对,也能减少因材料不清而反复补充的时间消耗。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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