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条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是承包人工期顺延与费用索赔的常见请求权基础,主张的关键在于发包人迟延提供的书面证据与损失台账。
一、先看这一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指向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情形,法律后果是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尽调的第一步,是把「未按约定提供」这一事实查清楚。
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是判断标准。没有约定的,通常参照合同履行的一般要求与行业惯例;有约定但表述模糊的,需要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习惯判断。
二、逐项核查五类供应义务
第一是原材料,核查甲供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与到场时间。第二是设备,核查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是否按期到位、是否符合要求。第三是场地,核查场地移交时间与移交时的条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第四是资金,核查预付款与进度款是否按约支付。第五是技术资料,核查图纸、地勘报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与完整性。
五类义务应当逐项列明约定要求、实际履行情况与差异,形成核查表。逐项对照,迟延的具体环节才不会被笼统带过。
三、三类证据的收集
第一类是约定证据,包括合同条款、供货计划、图纸交付计划。第二类是履行证据,包括到货记录、验收单、场地移交单、付款凭证、资料交接单。第三类是影响证据,包括停工通知、施工日志、人员机械台账、租赁合同。
证据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对应:约定要求何时供料、实际何时到场、期间停工多长时间、造成多少损失。链条完整,主张才有力量。
四、把核查结果转成索赔清单
尽调报告应当输出索赔清单:迟延事项、迟延天数、影响的工序、造成的损失项目与金额、对应证据。清单化之后,后续谈判或诉讼可以逐项推进,避免一次性提出而被整体拒绝。
清单中应当标注每项索赔的证据位置与责任人,便于后续快速调取与补强。标注清楚,索赔推进的效率明显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