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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文本起草:验收条款与擅自使用条款怎么写|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与擅自使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约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既是付款条件,也是结算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事实基础。

一、验收条款的写法

验收条款应当写明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期限与不合格的处理方式。验收依据宜指向具体规范而不笼统写「按国家标准」;验收程序宜写明申请、组织、记录、结论四个环节;验收期限宜约定发包人收到申请后限期组织,逾期未组织的后果也应写明。

条款还应当约定验收资料的组成:竣工图、检测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材料合格证明等。资料清单明确,验收时便于核对,也能减少事后补充材料的争议。

二、擅自使用条款的写法

条款中可约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对使用部分质量的认可,相应部位的保管责任与风险转移,保修期的起算点按约定方式确定。表述应当具体,避免只用一句「后果自负」。

同时可以约定使用范围与期限,例如临时使用的部位、使用期间的维护责任。把使用行为纳入约定轨道,比一概禁止更符合工程实际。

三、付款与验收的挂钩

付款条款应当与验收节点对应:验收合格后按约支付相应款项,未验收部分的款项暂不支付。挂钩关系写清楚,既保障发包人的质量诉求,也保障承包人在验收通过后的收款权利。

挂钩方式可以设两档:验收合格支付主要部分,保修期届满支付余款。分档安排既能保障发包人的质量诉求,也给承包人留出合理资金安排。

四、条款一致性的检查

起草完成后应当核对:验收条款与付款条款是否衔接、擅自使用条款与质量责任条款是否一致、保修条款与验收节点是否对应。条款之间相互对应,履行时才不会各自解释。

一致性检查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注明检查人、检查时间与发现的问题。记录留档,条款质量才有持续改进的依据。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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