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实务平台 · 内容持续更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实务平台 · 李章虎律师团队创办运营 | 咨询 159 0234 0199 咨询 159 0234 0199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CHONGQING CONSTRUCTION LAW PORTAL · EST. 202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专业实务平台 实务文章 / 司法观点 / 常用法条 / 案例情景 / 在线工具
内容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 · 持续更新
首页›实务文章›履约管理
履约管理

履行管理:通知、检查、留痕的现场执行|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验收通知义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通知要书面留痕,覆盖前的影像与检查记录是日后质量与结算争议的关键证据。

一、通知环节的执行

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具备覆盖条件前,应当按约定方式发出通知,注明部位、拟覆盖时间与报验依据,并取得送达确认。通知发出后应当保留发送记录与对方回复,作为通知义务已履行的证明。

通知与覆盖之间应当留足间隔。赶工时压缩间隔甚至同日进行的做法,往往成为后续争议的焦点,现场应当尽量避免。

二、检查环节的执行

检查应当由约定主体组织,参加人员签到留名。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当场形成整改要求并明确整改期限与复查安排;检查通过的,形成书面结论并由各方签字。现场的影像资料同期拍摄并标注部位与日期。

检查应当按部位与工序组织,尽可能做到一次到位。重复返工不仅影响进度,也会降低记录的清晰度。

三、未及时检查时的应对

发包人或监理未按期到场时,应当先行书面催告并保留催告记录;催告后仍未到场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例如自行检查并留存记录后继续施工,同时登记停工时长与人员机械窝工情况,为后续主张顺延与赔偿准备材料。

应对时应当注意保留催告的记录与停工时长的登记,两者是后续主张顺延与赔偿的基础材料。缺少记录的情况下,即便事实上发生了停工,也难以主张。

四、档案的整理

隐蔽工程档案应当按部位编号,把通知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整改与复查材料成套归档,并与图纸编号对应。档案成套保存,将来无论应对质量检查还是结算核对,都能快速定位。

档案还应当指定保管责任人与存放方式,纸质与电子件同步保存。人员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并清点,避免记录在交接中散失。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查看律师团队介绍 →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相关关键词:#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前通知检查# #顺延工期赔偿# #重庆建设工程律师#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继续了解

KEEP READING建工法条 →
咨询 企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