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进度与质量检查):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与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这些条款是结算与索赔争议的审查主线,签约时逐项写实,比事后补救便宜得多。
一、先建立条款清单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列出了施工合同的一般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与保证期、相互协作。尽调时可以用这十项作为清单,逐项核对合同有无约定、约定是否写实。
清单的价值在于把「合同有没有问题」这种笼统判断,转成「哪一项没写、哪一项写得含糊」的具体发现,便于后续对症下药。
二、四类高风险缺项
第一类是计价与结算缺项,例如只约定总价而未约定变更如何计价、进度款如何申报与审核。第二类是材料设备供应缺项,例如未区分甲供与乙供、未约定甲供材料迟延的责任。第三类是工期与顺延缺项,例如未约定顺延的申请程序与确认时限。第四类是验收与保修缺项,例如保修期限与起算点不清。
四类缺项直接影响结算与索赔,尽调结论中应当优先列出,并标注可能的金额影响区间。
三、从履行材料反查约定
条款缺失的项目,往往可以从履行材料反推双方的默认做法:付款记录的节奏反映付款节点,签证单的内容反映变更处理方式,往来函件反映通知与确认习惯。反查出来的做法可以作为谈判参照,也可以作为主张行业惯例的依据。
反查时应当注意区分「惯例做法」与「偶发处理」:前者反复出现,后者仅有一次。只有反复出现的做法,才适合作为推断双方的默认约定的依据。
四、把发现转成风险与建议
尽调报告应当把每一处缺项对应的风险与建议动作写清楚,例如建议补充签订结算口径确认书、建议就甲供材料迟延的责任另行书面约定。结论落到具体动作,才便于后续执行。
建议应当标注优先级与责任部门,便于后续跟踪。无优先级与责任人的建议,在项目推进中很容易被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