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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执行破产:无效合同款项的执行与优先性问题|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无效施工合同的折价补偿):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获补偿但须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数份合同均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处理。工程质量与履行证据决定结算走向。

一、先明确执行依据的性质

无效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可能由判决、裁决或结算协议确认。执行前应当核对文书确定的金额性质:是折价补偿款、修复费用,还是普通欠款。性质不同,能否主张优先受偿以及主张方式都不同。

若文书未对款项构成作区分,可以在执行申请中附一份款项性质说明,逐项列明金额与依据,便于执行机构在分配时判断顺位。

二、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核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成立,通常以工程质量合格与价款范围明确为前提。无效合同并不当然排除优先受偿,实务中需要结合工程质量状态与具体主张判断。主张时应当提交验收文件与价款构成材料,把基础事实讲清楚。

核对时应当注意工程质量状态的证明方式:验收文件、检测报告、使用记录都可以作为材料,但各自的证明范围不同,宜组合使用。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应当关注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工程项目权益、应收账款与不动产。工程类被执行人往往账期较长,应收账款线索的价值较高。必要时可申请对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并对在建资产申请查封。

线索收集应当形成台账,注明来源、时间与核查状态。台账在手,执行推进过程中可以随时调整控制措施的重点。

四、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的,应当及时申报,并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债权的形成背景与性质。涉及工程价款的,应当单独说明工程质量状态与优先主张的范围,便于管理人对债权性质作出准确认定。对管理人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按程序在期限内提出。

申报材料宜附一套完整的证据目录,标注每份材料对应的申报事项。目录化的材料便于管理人核对,也能减少因材料不清而反复补充的时间消耗。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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