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投标与书面形式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要义在于固定工程范围、计价方式、工期与质量标准,使后续履行有据可依;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当然否定合同成立,实际履行证据可以证明权利义务内容,但条款不明的风险通常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一、执行依据要写清楚
没有书面合同的项目,生效文书往往是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前应当核对文书是否明确了款项数额与付款期限;若只写明「按合同约定结算」而合同本身缺失,执行阶段可能因数额不确定而无法推进,需要在执行前先行补正或另行确认。
发现文书内容不明确时,应当在执行申请阶段就向执行机构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立案后因依据问题反复补充材料而耽误时间。
二、价款不确定时的处理路径
可以通过双方对账、造价鉴定或另行起诉的方式确定数额,再以确定的数额申请执行。对账形成的书面确认在执行中具有较强证明力,建议在进入执行前尽量完成一次系统对账并签字确认。
对账时应当逐项列明工程范围与对应金额,注明每项的计价依据。逐项确认之后,未确认部分自然收窄,后续程序的处理对象也更清晰。
三、财产线索的提前摸排
书面材料缺失的项目,发包人往往也存在账目管理松散的问题。执行前可通过公开渠道了解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等信息,必要时申请调查令。线索准备得越充分,执行效果通常越好。
对在建工程本身也应当纳入摸排范围:工程的权属状态、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已被查封,直接影响后续能否就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执行前的尽调越细,主张路径越清晰。
四、与其他债权人的顺位处理
若存在多个债权人,应当先确认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受偿的范围。普通债权与优先权利在执行分配中的顺序不同,主张时需要提交工程质量合格与价款构成的证据支撑。
与其他债权人存在争议时,应通过执行异议或分配方案异议程序处理,并在期限内提交材料。程序推进中宜保持与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必要时可考虑和解或分期方案,避免在程序消耗中错失变现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