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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履行管理:施工过程中如何印证合同的真实性质|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与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条确立了三方基本格局:一方出钱、一方施工、标的物是不动产工程,因此合同类型直接决定计价方式、验收标准与责任分配。识别当事人地位是处理建工纠纷的第一步。

一、过程记录就是性质证据

合同履行中的每一份记录,都在为「这份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提供佐证。施工日志、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记录、监理指令、材料进场台账,共同勾勒出工程的实际内容。一旦有人事后主张合同应属承揽,这些记录就是最直接的反驳材料。

记录应当由现场人员当日填写、项目技术负责人复核,避免事后补记。补记的材料在时间上容易露出破绽,反而削弱整体证据的可信度。

二、三类关键留痕

第一类是图纸与技术资料交底记录,写明交底时间、内容与参加人员。第二类是隐蔽工程与关键工序的验收记录,附影像资料与参加人员签字。第三类是变更签证,任何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都应有书面签证并注明依据。

三类记录应当按时间顺序编目,与合同价款支付节点相互对应。做到这一步,工程范围与性质的争议空间会被压缩到很小。

三、分包与主体结构的动态管控

履行中若出现分包,应当核对分包单位资质并留存发包人同意文件。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项目部不得以「劳务分包」名义把主体结构作业整体外放,人员进场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往往能反映真实情况。

对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应当分别管理:劳务分包只提供劳动力,不得包含主要材料与核心机具;专业分包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核验资质。混用两种名义是把主体结构作业外放的常见掩护,检查时应重点核对合同内容与实际作业范围是否对应。

四、异常情形的即时处理

发现实际施工内容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时,应即时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按变更程序处理,不要等到结算阶段一并提出。范围外的施工如果没有书面确认,事后往往难以计价,承包人容易陷入被动。

同样,发现发包人现场指令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也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说明依据,同时保留送达凭证。过程文件的价值在于时间连续、来源清晰,临时补录的材料在争议中证明力有限。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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